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九號)提起上訴,而被告係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虛偽行為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此二罪係分別起意犯之,屬數罪併罰關係,而其中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核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玆被告對本院此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就此部分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