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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九號)提起上訴,而被告係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虛偽行為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此二罪係分別起意犯之,屬數罪併罰關係,而其中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核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玆被告對本院此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就此部分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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