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 聲請人
-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查字第七十六號),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有聲請權者厥為受處分人,其他之人則不與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扣押物品收據影本所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因偵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查字第七十六號竊盜案件,係對持有人湯景智在水利署河川局勘測對繪製之土石堆置示意圖編號十一之土堆執行扣押,則該扣押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湯景智,並非聲請人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該扣押處分之受處分人,其聲請本院撤銷檢察官之扣押處分,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三項、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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