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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宣

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理由欄「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誤繕為「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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