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紀綱方艤駐陳登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八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

十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甲○○自訴誣告等案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第二審所為之裁定,自得提起再抗告,乃原裁定竟註記「不得再抗告」,顯係誤載,爰請求更正原裁定並依再抗告程序轉呈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云云。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現行條文為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不服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裁定駁回,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抗字第二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誣告等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不得再行抗告,本院第二審裁定所為註記「不得再抗告」,於法並無不合,乃再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更正原裁定並提起再抗告等語,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陳 登 源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