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九號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二九一號;移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被告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是依此規定,監所被告之上訴期間自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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