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九號
依職權上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鄭秀珠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翔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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