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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裁定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毓 秀

書記官 林 水 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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