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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陳秀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二三一號┌──┬──┬────┬────────┬──────────┬──────────┬───┐│ 罪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  │ 告 ├────┼──┬─────┼─┬───┬────┼─┬───┬────┤ ││ 名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註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毒條│ 有 │   │ 南 │  │ ││  │ ││  │ ││品例│ 期 │6月間│ 投 │毒 9│南│││南│││南  ││危 │ 徒 │某日起至│ 地 │3│投│訴3│ 5 │投│訴3│ 6 │投5││害 │ 刑 │16止│ 檢 │偵 0│地│  4│ │地│  4│ │地執5││防 │ 一 │ │ 署 │     1│院│  │ │院│  │ │檢 9││制 │ 年 │ │ │    │ │  │ │ │  │ │ │├──┼──┼────┼──┼─────┼─┼───┼────┼─┼───┼────┼───┤│   │有六│   │ 南 │  │臺││  │臺││  │ ││ 竊 │期月│ 7 │ 投 │ 5│中│ 上9││中│ 上9││南  ││   │徒 │  至  │ 地 │ 偵 4│高│ 5│  │高│ 5│ 1 │投1││   │刑 │ 3 │ 檢 │ 6│分│ 訴1│ │分│ 訴1│ │地執3││ 盜 │三 │ │ 署 │     2│院│ 2│ │院│ 2│ │檢 2││   │年 │ │ │    │ │  │ │ │  │ │ │└──┴──┴────┴──┴─────┴─┴───┴────┴─┴───┴────┴───┘F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秀 媖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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