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即自訴人
- 乙○○
- 被告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元,及自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1/2刊登「道歉啟事」持續三日。㈢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並引用刑事主張證據方法云云。
二、被告等未作任何聲明,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帶,特依首引法條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