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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榮龍許秀芬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至95年2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3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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