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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第一段所載:「獲利達五千萬元左右」,應更正為「獲利達一、二百萬元左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所引之附表一所認定詐得之商品,以事實欄所載之市價五至七成轉賣,其獲利應達一、二百萬元左右,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就此金額記載為「獲利達五千萬元左右」(見判決書第四頁第七行),顯有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