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68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甲○○因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常業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刑前強 ││ │ │制工作3年) │├────────┼──────────┼──────────┤│犯 罪 日 期│93.12月間至 │93.12.19至 ││ │94.01.13止 │94.01.15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1252號 │94年偵字第543號等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員簡字第182號 │94年上訴字第156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6.28 │ 94.09.2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員簡字第182號 │94年上訴字第156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0.11 │ 94.10.2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4283號 │94年執他字第1912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