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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裁定正本,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製作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正本,附表第二頁所記載之罪名「脫逃」,應更正為「贓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製作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正本,其附表第二頁所記載之罪名「脫逃」,與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原本附表關於此部份所記載之罪名「贓物」不符,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