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1.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 2.公共危險罪 ││ │交通危險罪 │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92年8月31日 │92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3433號 │92年偵字第3433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92年交訴字第56號 │92年交訴字第5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3.07.12 │ 93.07.12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定├──────┼──────────┼──────────┤│判│案 號│92年交訴字第56號 │92年交訴字第5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8.09 │ 93.08.09 │├─┴──────┼──────────┼──────────┤│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1007號 │93年執字第1007號 │└────────┴──────────┴──────────┘第一、二罪原定刑一年93.08.09~94.06.08(執畢,羈押61日)前案過失傷害部分判處拘役50日已執畢甲○○現住: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七鄰新店56號┌────────┬──────────┬──────────┐│罪 名│3.共同連續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93年4月2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1746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4年上易字第94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9.07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4年上易字第94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9.07 │ │├─┴──────┼──────────┼──────────┤│ │ 苗栗地檢 │ ││備 註│94年執字第1878號 │ │└────────┴──────────┴──────────┘傳拘中尚未執行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