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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1.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 2.公共危險罪 ││ │交通危險罪 │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92年8月31日 │92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3433號 │92年偵字第3433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92年交訴字第56號 │92年交訴字第5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3.07.12 │ 93.07.12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定├──────┼──────────┼──────────┤│判│案 號│92年交訴字第56號 │92年交訴字第5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8.09 │ 93.08.09 │├─┴──────┼──────────┼──────────┤│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1007號 │93年執字第1007號 │└────────┴──────────┴──────────┘第一、二罪原定刑一年93.08.09~94.06.08(執畢,羈押61日)前案過失傷害部分判處拘役50日已執畢甲○○現住: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七鄰新店56號┌────────┬──────────┬──────────┐│罪  名│3.共同連續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93年4月2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1746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4年上易字第94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9.07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4年上易字第94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9.07 │ │├─┴──────┼──────────┼──────────┤│ │ 苗栗地檢 │ ││備 註│94年執字第1878號 │ │└────────┴──────────┴──────────┘傳拘中尚未執行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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