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3年度易字第372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3年度偵字第17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竊盜,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