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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3年度易字第372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3年度偵字第17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竊盜,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