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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執行羈押,至94年7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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