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