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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照明林清鈞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