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甲○○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此部分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3等三罪及編號4、5等二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另聲請書附表雖列如編號6所示部分,惟該罪不合減刑或定應執行刑之條件,且聲請人就此亦未向本院為任何聲請,應屬贅載,均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年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80年6月27日 │80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453號 │年度偵字第7453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 ├────┼─────────────┼────────────┤│ │判決日期│81年8月26日 │81年8月26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82年度台非字第78號 │81年度台上字第6490號 ││ ├────┼─────────────┼────────────┤│ │確定日期│82年4月16日 │81年12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條件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 │不得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附 註│ │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妨害公務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80年6月28日 │85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453號 │年度偵字第19420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 ││ ├────┼─────────────┼────────────┤│ │判決日期│81年8月26日 │86年1月22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81年度台上字第6490號 │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 ││ ├────┼─────────────┼────────────┤│ │確定日期│81年12月18日 │86年1月2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附 註│ │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6 │├────────┼─────────────┼────────────┤│罪 名│妨害公務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85年10月12日 │93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9420號 │年度偵字第20731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 │94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 ├────┼─────────────┼────────────┤│ │判決日期│86年1月22日 │94年4月26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 │94年度台上字第4261號 ││ ├────┼─────────────┼────────────┤│ │確定日期│86年1月22日 │94年8月1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