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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78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方艤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57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國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第一審裁定(民國94年度毒聲字第1093號;聲請案號:94年度聲觀字第922號,偵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依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4年9月9日提出於原審法院之抗告狀,經核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並記載理由後補,亦應認為不合法,自屬抗告有背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方 艤 駐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7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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