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57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第一審裁定(民國94年度毒聲字第1093號;聲請案號:94年度聲觀字第922號,偵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依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4年9月9日提出於原審法院之抗告狀,經核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並記載理由後補,亦應認為不合法,自屬抗告有背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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