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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侵害墳墓屍體 │持有手槍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年 ││ │ │罰金新台幣500000元 │├────────┼──────────┼──────────┤│犯 罪 日 期│89.10.17 │91.1.9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0年偵字第1786號 │91年偵字第130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1年重訴緝字第73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1.8.13 │ 91.10.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1年重訴緝字第73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10.3 │ 91.10.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4年執字第1646號 │91年執字第9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持有子彈 │寄藏自動步槍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 │罰金新台幣60000元 │罰金新台幣200000元 │├────────┼──────────┼──────────┤│犯 罪 日 期│91.1.9 │86年間至91.2.1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1年偵字第1300號 │91年偵字第1300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1.10.3 │ 91.10.3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10.25 │ 91.10.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1年執字第9800號 │91年執字第9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持有殺傷力改造槍枝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罰金新台幣100000元 │ │├────────┼──────────┼──────────┤│犯 罪 日 期│90.1.初至91.4.12 │91.1.9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1年偵字第1300號 │91年偵字第1300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1.10.3 │ 91.10.3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91年上訴字第130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10.25 │ 91.10.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1年執字第9800號 │91年執字第9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殺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年2月 │ │├────────┼───────────┼─────────┤│犯 罪 日 期│89.10.16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0年偵字第1786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重上更㈢字第127號 │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6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台上字第2087號 │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4.22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94年執更字第1646號 │ │└────────┴───────────┴─────────┘R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4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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