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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連續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連續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 │1.連續施用 │2.連續施用  │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2年8、9月間至93年3 │92年8、9月間至93年3 │92年10月16日 ││ │月25日前三、四天止 │月25日前三、四天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 │ 苗栗地檢署 │ 苗栗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93號 │93年度毒偵字第293號 │93年偵字第121號 ││ │、382號、444號 │、382號、44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1.20 │ 94.01.20 │94.03.29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決│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判決確定日期│ 94.01.20 │ 94.02.04 │94.03.29不得上訴 ││ │ │ 不得上訴 │ │ │├─┴──────┼──────────┼──────────┼──────────┤│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署 ││備 註│94年執他93號即臺中高│94年執他93號即臺中高│94年執字第715號 ││ │分檢94年執34號 │分檢94年執34號 │ │└────────┴──────────┴──────────┴──────────┘第一、二罪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 第一、二、三罪曾定刑徒刑二年苗栗地院曾就前三罪以94年聲字第352號定刑 (94.02.04~95.10.05)毒品案羈押折抵121日(93.10.06~94.02.03)┌────────┬──────────┬──────────┐│罪  名│4.共同連續加重竊 │ ││ │ │ 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3月 │ 受 │├────────┼──────────┤ 刑 ││犯 罪 日 期│93年7月18日 │ 人 ││ │至同年9月16日共八次 │ 姚 │├────────┼──────────┤ 武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93年偵 │ 成 ││年  度  案 號│3449、4013、4032 │ 現 ││ │4141號及94偵143、 │ 於 ││ │2253號 │ 臺 │├─┬──────┼──────────┤ 灣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 ││最├──────┼──────────┤ 中 ││後│ │ │ 監 ││事│案 號│94年上易字第905號 │ 獄 ││實├──────┼──────────┤ 執 ││審│判 決 日 期│ 94.09.21 │ 行 │├─┼──────┼──────────┤ 中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90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2.09.21 不得上訴│ │├─┴──────┼──────────┤ ││ │ 苗栗地檢署 │ ││備 註│94年執字第2071號 │ │└────────┴──────────┴──────────┘95.10.06~98.01.0無羈押折抵A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魏 維 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8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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