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連續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連續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 │1.連續施用 │2.連續施用 │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2年8、9月間至93年3 │92年8、9月間至93年3 │92年10月16日 ││ │月25日前三、四天止 │月25日前三、四天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 │ 苗栗地檢署 │ 苗栗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93號 │93年度毒偵字第293號 │93年偵字第121號 ││ │、382號、444號 │、382號、44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1.20 │ 94.01.20 │94.03.29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9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