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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江德千吳重政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竊 │有十│   │ 台 │ 5│台│ 1│  │台│ 1│  │中檢 ││ │期月││ 中 │ 0│中│0││中│0││4││ │徒 │ 8 │ 地 │ 偵 2│地│易5│  │地│易5│ 1 │ 3││盜 │刑 ││ 檢 │ 3│院│  2│ │院│  2│ │執9││ │ │ │ 署 │ 1│ │  │ │ │  │ │1│├──┼──┼────┼──┼─────┼─┼───┼────┼─┼───┼────┼───┤│毒制│有十│   │ 台 │ 7│台│ 9│  │台│ 9│  │中檢 ││品條│期月││ 中 │毒 1│中│ 上1││中│ 上1││0││危例│徒 │ 9 1│ 地 │   4│高│ 1│ 1 │高│ 1│ 3 1│ 6││害 │刑 ││ 檢 │偵 3│分│ 訴2│ │分│ 訴2│ │執0││防 │ │ │ 署 │  │院│  │ │院│  │ │3│└──┴──┴────┴──┴─────┴─┴───┴────┴─┴───┴────┴───┘R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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