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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四巷十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明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例 │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 │ │ │之土地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2年1月間某日至同年 │92年1月下旬某日至同年 │91年8月1日 ││ │12月5日採尿時起回溯 │12月4日 │ ││ │前4日內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1292號 │93年毒偵字第3452號 │92年偵字第1837號、39││ │ │ │16號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92年訴字第345號 │94年度易字第17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01.30 │ 93.04.05 │ 94.01.21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92年訴字第345號 │94年度易字第17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03.15 │ 93.05.14 │ 93.05.14 │├─┴──────┼──────────┼───────────┼──────────┤│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438號 │93年執字第728號 │94年執字第309號 │└────────┴──────────┴───────────┴──────────┘兩罪定刑1年4月前四罪93.04.15-95.05.14第1、2罪分93年執更字第479號案執行第1頁,共2頁前四罪原定刑2年1月並分94年執更字第248號案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未遂 │收集偽造之有價證券 │註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一二  │├────────┼──────────┼──────────┤、、  ││犯 罪 日 期│92年10月2日 │92年12月5日 │受第八經一 ││ │ │ │刑一一臺月 │├────────┼──────────┼──────────┤人、號灣。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署 │陳二定苗 ││年  度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1837號、│92年偵字第4740號 │德兩應栗 ││ │1837號、3916號 │ │明罪執地 │├─┬──────┼──────────┼──────────┤現原行方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在經刑法 ││最├──────┼──────────┼──────────┤臺臺一院 ││後│ │ │ │灣灣年九 ││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臺苗四十 ││實│ │ │ │中栗月四 ││審├──────┼──────────┼──────────┤監地;年 ││ │判 決 日 期│ 94.01.21 │ 94.04.20 │獄方第聲 │├─┼──────┼──────────┼──────────┤苗法一字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栗院、第 ││定├──────┼──────────┼──────────┤分九二一 ││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監十、五 ││決│ │ │ │執三三七 ││ ├──────┼──────────┼──────────┤行年、號 ││ │判決確定日期│ 94.02.14 │ 94.05.19 │中聲四定 │├─┴──────┼──────────┼──────────┤。字罪刑 ││ │ 苗栗地檢署 │ 苗栗地檢署 │ 第復二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309號 │94年度執字第1032號 │ 三 年 ││ │ │ │ │└────────┴──────────┴──────────┴──────┘前四罪93.04.15-95.05.14 95.05.15-96.09.04羈押折抵132日92.12.05-93.04.14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8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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