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4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攜帶兇器)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2月間起至 │93.11.30 ││ │94年4月2日19時許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1757號 │93年偵字第9030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彰簡字第457號 │94年上易字第7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6.8 │ 94.7.28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彰簡字第457號 │94年上易字第74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6.29 │ 94.8.19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2781號 │94年執字第3975號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