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袁烈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執行羈押,至94年7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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