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3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08、7146號;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88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查,被告年富力強,非無謀生能力,僅為一己私利即夥同他人竊剪台電公司之電纜線,對於廣大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被告於兩個多月的時間連續為16次竊盜行為,密集作案,惡性匪淺,原審綜合被告犯罪一切情狀後量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無過重之處,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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