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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 95年11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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