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周平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 95年11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