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在 押)
- 選任辯護人
- 蕭維德 律師
林志忠 律師
江燕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96年3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