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6、235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016、23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啟訓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宗琪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敬堯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豐任
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啟訓、劉宗琪、蔡敬堯、林豐任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啟訓、劉宗琪、蔡敬堯、林豐任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5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6、235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