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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