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 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