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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林文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2月18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4月18日、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6月18日、第4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8月18日、第5次延長羈押至96年10月18日、第6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8日,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9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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