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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擄人勒贖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年10月 ││ │新台幣5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93年4月上旬某日 │93年5月中旬至 │93年6月11日 ││ │ │93年6月28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1539號 │93年度偵字第11539號 │93年度偵字第11539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6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96號 │95年度上更㈡字第27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5.4 │ 94.5.4 │ 95.3.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8.12 │ 94.8.12 │ 95.4.17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9036號 │94年度執字第9036號 │95年度執字第3880號 ││ │ (押410號) │ │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刑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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