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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巫政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目前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11日 │94年7月間至94年9月13│94年5月7日 ││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偵字第14895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4年度訴字第3541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年3月22日 │ 95年3月22日 │ 94年12月23日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4年度訴字第354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3月22日 │ 95年4月17日 │ 95年1月16日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4400號 │95年度執字第4400號 │95年度執字第1724號 ││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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