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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侵占 │詐欺 │侵占 ││ │已執畢 │已執畢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2年7月間至92.9.26 │91.5.31至91.10.15 │93.9.24至93.10.2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3754號 │93年度偵字第68號 │94年度偵字第2951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2.8 │ 94.9.21 │ 95.2.9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12.8 │ 94.9.21 │ 95.2.9 │├─┴──────┼──────────┼──────────┼──────────┤│ │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578號 │94年度執字第2018號 │95年度執字第2173號 ││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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