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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梅月林宜民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3.5.13至93.5.24 │92.2.28至92.5.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9382號 │92年偵字第1191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易字第2286號 │94年少連上訴字第82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1.26 │ 94.10.1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易字第2286號 │94年少連上訴字第82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11 │ 94.10.13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698號 │94年執字第12497號 │└────────┴──────────┴──────────┘I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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