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3.5.13至93.5.24 │92.2.28至92.5.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9382號 │92年偵字第1191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易字第2286號 │94年少連上訴字第82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1.26 │ 94.10.1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易字第2286號 │94年少連上訴字第82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11 │ 94.10.13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698號 │94年執字第12497號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