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丁○○

           之10號

      己○○

      戊○○

      庚○○○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竊盜部分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部分並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請上字第55 號上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月17日彰檢榮愛95請上55字第2626號函文),此部分既未繫屬本院,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