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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易字第547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1428號、第1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竊盜,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適用法條應補充記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按本案被告犯罪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分別於94年1月7日及95年6月14日有所修正 ,修正後之法條於95年7月1日生效實施,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處斷,原判決適用法律,並無不合,特此說明。

三、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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