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經第二審之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贓物罪,經本院依刑法第349條第2項判處罪刑,依首開說明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竟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