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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第二審判決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判決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屬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上訴人卻仍對之提起上訴,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依法送第三審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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