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第二審判決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判決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屬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上訴人卻仍對之提起上訴,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依法送第三審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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