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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號,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763號、第6120號、第6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 、第350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係於 95年2月15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雖具狀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非向原審法院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即本院為之,而係將上訴書狀寄送非受理機關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該署於95年2月27日收文後,同年3月3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本院收文, 以上有關被告收受判決正本及呈遞上訴書狀之日期,有送達證書及上訴書狀上所蓋收文章在卷可稽,經計算其自95年2月15日收受判決,至95年3月3日本院收受上訴書狀,業已逾十日期間, 上訴權已經喪失,其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