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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袁從禎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 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禎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淑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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