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居德律師
林文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2月18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4月18日、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6月18日、第4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8月18日、第5次延長羈押至96年10月18日、第6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8日,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9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