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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7日 │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4 │94年11月初起至94年 ││ │ │年11月17日止 │12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5248號│94年度偵字第484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46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1.30 │ 95.08.16 │ 95.08.16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03 │ 95.08.16 │ 95.09.18 │├─┴──────┼──────────┼──────────┼──────────┤│ │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543號(已執行完畢) │95年度執字第4306號 │95年度執字第4515號 ││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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