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7日 │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4 │94年11月初起至94年 ││ │ │年11月17日止 │12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5248號│94年度偵字第484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46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1.30 │ 95.08.16 │ 95.08.16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03 │ 95.08.16 │ 95.09.18 │├─┴──────┼──────────┼──────────┼──────────┤│ │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543號(已執行完畢) │95年度執字第4306號 │95年度執字第4515號 ││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