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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違反職役案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93.11.5至93.11.25止 │93.11.21至93.11.25止│├────────┼───────────┼──────────┤│偵查(自訴)機關│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8867號 │├─┬──────┼───────────┼──────────┤│ │法 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台判字第49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3.28 │ 94.12.13 │├─┼──────┼───────────┼──────────┤│ │法 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度台判字第49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5.16 │ 95.1.9 │├─┴──────┼───────────┼──────────┤│ │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 彰化地檢 ││備 註│檢察署 │95年度執字第701號 ││ │94年度中執字第79號 │ │└────────┴───────────┴──────────┘R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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