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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4.08.10至94.10.07日│94.08.12 ││ │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4200號│94年度毒偵字第4730號│├─┬──────┼──────────┼──────────┤│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94年度斗簡字第56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2.27 │ 94.12.23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94年度斗簡字第56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16 │ 95.01.25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678號 │95年度執字第962號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6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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