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4.1.19 │94.1.23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298號 │94年度偵字第196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斗簡字第11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333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3.31 │ 94.12.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斗簡字第11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6.27 │ 95.01.16 │├─┴──────┼──────────┼──────────┤│ │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 註│2632號 │921號 (95執緝字第343││ │ │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