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丁○○
之10號
己○○
戊○○
庚○○○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竊盜部分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部分並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請上字第55 號上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月17日彰檢榮愛95請上55字第2626號函文),此部分既未繫屬本院,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