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他案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他案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中華民國96年 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二人均係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皆竟遲至同月2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