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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三、上訴人即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另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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